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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库管理操作规程

第1章 总则

第1条【背景与目的】为推动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建立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坪山区已正式运营但未获得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入库培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操作规程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注册地、办公场地以及纳税地在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且符合坪山区主导产业发展政策,以科技中小微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育成服务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二章 入库申报及管理

第四条【入库条件】申请纳入培育库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

1.运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

2.运营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150万元;共享设备投入不少于50万元。

3.已入驻项目不少于5个,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

4.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且已入孵企业须有孵化资金投资主体的调研报告。

5.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6.具备良好的运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制度完善、运营核心人员具备相关从业经历、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等。

7.已加入坪山区孵化服务联盟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单位。

(二)众创空间

1.运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且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

2.运营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6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50万元,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公共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实验设备投入不低于20万元。

3.已入驻项目不少于3个;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4.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5.具备良好的运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制度完善、运营核心人员具备相关从业经历、具备为在孵项目提供服务的条件等。

6.已加入坪山区孵化服务联盟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单位。

第五条【入库流程】申请纳入培育库的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入库申请材料。此申报常年受理。

(二)项目初核。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委托第3方专业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可行性评审及现场核查。

(三)核准入库。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拟入库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现场复核。复核结果通过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入库文件。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请纳入培育库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库入库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面积证明材料(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自有资金相关证明(须提供银行财产证明)。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日常管理、项目入驻和退出标准、发展规划、知识产权以及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团队人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团队成员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验原件;运营团队人员缴纳社保证明(须社保局盖章);运营团队有1名以上核心人员具有全职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在投资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证明资料。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库的还须提供孵化资金投资主体对入孵企业的调研报告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七条【入库项目培育措施】对纳入培育库的项目给予以下支持:

(一)扶持助力。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入库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备案,运营机构可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0〕6号)申请相关科技专项资金;区科技主管部门积极协调解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考核选择发展较好,条件达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国、省级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

(二)服务助力。区科技主管部门建立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孵化服务人员、在孵企业及创业者的多层次孵化培训体系;区科技主管部门充分整合区内现有资源,积极促成区内金融、财会、法律及人力资源等服务机构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直接合作。

(三)宣传助力。区科技主管部门支持服务模式先进、孵化经验丰富、有实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全市及至国内推广,输出其运营模式、管理经验等。

第四章 考核绩效

第八条【考核周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请考核。自出具同意入库文件日期起,每365天(前后浮动30天)考核1次。考核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自发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请,不提请视为放弃考核,取消推荐申报市级或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资格以及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九条【评级方式】绩效考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如下:

(一)优秀:考评得分85(含)分以上。

(二)良好:考评得分60(含)至85分。

(三)不合格:考评得分60分以下。

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的,取消第2年科技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条【考核流程】培育库项目考核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考核申请。

(二)考核实施。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通过后,委托第3方专业机构根据《坪山区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项目运营考核申报资料》组织一名财务专家和两名行业专家考核及现场核查。

(三)考核审议。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第3方考核通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现场复核,复核通过的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考核通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失信惩戒】纳入培育库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凡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违规使用财政资助资金的依托企业(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财政资助资格。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跟踪管理】纳入培育库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运营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三条【场地使用限制】纳入培育库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其自主支配的运营场地均不得整体转租,可根据实际场地面积收取相对应的管理服务费用;同1运营主体同1场地只能申请纳入培育库1次。

第十四条【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直接调整出库,且3年内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一)纳入培育库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不按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科技部火炬数据统计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六)发生重大舆情且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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